包二奶,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,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。据妇联反映,包二奶早在80年代初期,出现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,到现在,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,包二奶已呈增多趋势。
归纳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:
(1)提供住房、汽车、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,称之为“金屋藏娇”;
(2)有的养暗娼,甚至称之为“从良”;
(3)有的以秘书、保姆、兄妹等形式,长期保持性关系;
(4)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。包二奶的主体呈多元化,除港澳台商人外,还有内地厂长、经理,甚至党政干部。这个问题,已严重影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。立法机关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“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”修改为“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。
这样修改,对包二奶问题的针对性强。即对包二奶、养小蜜、姘居、通奸、婚外恋、婚外性行为,法律是禁止的;对包二奶、养小蜜、姘居,构成重婚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构成不重婚导致离婚的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。对通奸、婚外恋、婚外性行为,主要通过德治、党纪、政纪、教育、舆论等办法解决。